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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銷商協議書內容補充(台灣區訂單提領時效規範更新)D16-060818-TW

Aug 4, 2018
一、自2018年8月6日(含)起,訂單須於成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提領。凡訂單成立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,經本公司
        通知仍未提領該訂單產品者(無法聯絡或聯絡不上視同已通知),本公司將針對該筆訂單按日酌收保管費。
 
二、2018年8月6日(含)前所訂購之訂單如尚未提領者,請於2018年9月5日(含)前提領完畢;未於2018年9月5日前提
        領完畢者,本公司將針對該筆訂單按日酌收保管費。

三、保管費之計算方式以每日1美元累計,於提領時效截止後一日開始起算,而保管費須於提領該筆訂單之產品時一併
        給付。(美元兌台幣之匯率為1:32)

四、訂單之保管費如累計超過該筆訂單之付款金額,本公司得銷毀該筆訂單之產品,該筆訂單之訂購人及付款人不得
        對此主張任何權利。

五、經銷商應依其訂單之內容履行義務。

六、經銷商仍得依現規定之流程辦理退出及退貨程序,惟辦理退貨之訂單於退貨前如已產生保管費用,則本公司將依
        民事程序向經銷商求償該筆訂單所產生之保管費。

七、本公司無法送達之訂單亦適用上述各規定。 

八、自本公告內容實施日起,2017年7月25日所公告之【訂單提領時效規範】自動失效。

九、若欲委託他人代為提領訂單產品,相關規定請依循2017年7月25日所公告之【現場提貨委託書填寫注意事項】。

美商婕斯環球集團
大中華區總部
2018年 8月6日